我,朱允熞,在大明时期的推官职位上扮演着佐贰官的角色,隶属于顺天府或应天府。按品级而言,我若是应天府的推官,便是从六品,而府内的推官则是正七品。在掌管刑名、赞助计典之余,我负责审理案件,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我的职责包括:
初审完成后,由州县递交至我这里进行审核。
审理结果需要向最初批准案件的衙门和相关官员报告,上级衙门如有异议,也可提出疑问,甚至要求重新审理。
作为初审衙门之一,我直接面对百姓提交的一切案件。
在这份责任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知识值得一提:
在明代中期,我们推官行取制度化,这极大地影响了我们获取法律知识和培养刑名能力的心态和行为。要成为一名行取的人选,不仅需要满足年龄、资历和业绩等条件,其中只有业绩是我可以努力争取到的。对于像我这样专注于司法工作的人来说,业绩就是刑名知识与司法能力的一个体现。
尽管作为基层专门司法人员,但无论科举还是举人出身,在被选授为推官时,没有特别针对刑名知识的要求。我被选授进来的过程,与其他府佐州县正官没有什么不同。这意味着,无论何种身份,只要具备基本素质,都有机会成为一位优秀的推官,就像我一样,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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