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朝大明律集解附例》,全称为《南明朝大明律集解附例》,是由南明时期的法令条例,总结了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根据《清史·刑法志》,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并在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依《唐律》编修法律。同年底,修成法律共计145条、285条,除此之外,还修了《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
内容上,《大明律》共分30卷,有《名例》一卷冠于篇首,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大逆等)、八议(亲故功贤能贵勤宾),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下各有规定。这种以六部分作六部编排方式,是承续前代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减轻罪重者加重。这体现了朱元璋本人对治国经验总结和防止臣子揽权交结党援思想。
洪武十八年还颁行了诸多相关法典,如《大诰》、《三编》等,这显示出朱元璋对法之重视程度。在刑罚方面,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其它如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些承自前代有些为其创造,如廷杖酷刑。此后,在南明及明郑时期,大明律仍运行,对近现代中国影响深远,最终顺治三年颁行的大清律例实质上不过是其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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