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朝的推官这个角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们在明朝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各府的佐贰官,属于顺天府、应天府等机构。推官的地位可以从其品级来看:应天府的推官是从六品,而府的推官则是正七品。他们主要负责掌理刑名以及赞计典。
作为一名推官,他们有以下几项职能:
当州县初审完案件后,需要将案件递交给更高一级别的推官进行审核。这要求推官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推官方定会将审理结果上报给最初批准案件的衙门和相关官方。如果上级衙门认为初审不当,也可能提出意见或疑问,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明代时期,州县作为初审机关,而百姓提交的一切案件都要由直属该州县的地方长吏直接听取并处理。
了解这些信息,我也想深入探讨一下明代中期关于行取制度对推 官们如何影响其获取法律知识和培养刑名能力的情形。在那时,对于成为行取(一种荣誉称号)的条件包括年龄、资历和业绩,其中只有业绩是一个能够努力争取到的因素。而对于这样的司法专家而言,其业绩核心在于刑名知识与司法能力两方面。
尽管作为基层专门司法人员,但即便科目或举贡出身的人选授过程中,并没有特别强调刑名知识,这与其他普通副手或者地方行政长吏无异。此外,在选授过程中的要求也与其他相同,不加区分。这让我思考到了大学生们读完《明朝那些事》之后所感受到的情感,以及他们是否也有类似的职业发展道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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