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朝的推官这个角色充满了好奇。据说他们是各府的佐贰官,属于顺天府和应天府,分属不同的品级,其中应天府的推官是从六品,而府的推官则是正七品,他们主要负责掌理刑名,并参与赞计典工作。
作为一个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人员,推官在职能上有以下几点:
初审完毕后,由州县递交给更高一层次的推官进行复审。
推官需要将审理结果向最初批准该案件的衙门和相关官方汇报,如果上级发现问题,也可能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理。
明代时期,州县作为初审机构,将直接听取百姓提交的问题。
关于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明代推官,我了解到有一套制度化的手续称为“行取”,这对于提升法律知识和司法能力至关重要。而要获得“行取”资格,则需具备年龄、资历以及业绩,这其中只有业绩可以通过努力来争取。这意味着对于这些专注于司法工作的人来说,业绩成就与刑名知识水平和司法能力紧密相连。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作为基层专门司法人员,但当选为推官时,并没有特别强调其刑名知识或其他专业技能,只是在选拔过程中与其他同等职位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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