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初设通判,最初的本意是让这个官职对知州、知府起到监察的作用。《历代职官简释》中瞿蜕园提到:“宋代初设通判之时,职权几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实际是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这话说得相当准确。
《宋史·职官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以刑部郎中贾玭等充。建隆四年,更其制诏曰:‘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时大郡置二员,小郡亦置一员,其余不及万户不置。”
武臣被任命为知州的小郡也有特设一员。此外,有些广南小州还有试秩通判兼任 知 州 的人。他们执行伴随着其他郡县政务,一切关于兵民、钱谷、户口和赋役等事项,都可以由他们裁决,并与守臣一起签字施行。如果地方上的官员表现出色或有失误,可以向中央刺举以闻。
《宋史·职官志》还提到:“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又设通判以贰之。”这意味着为了防止地方军阀专横,这种制度被实施了。这就好比皇帝给了一个心腹跟在你后头看管,让你的一举一动都有人汇报给皇帝。
关键的时候,比如太宗弟赵廷美被贬到房州时,由赵光义亲自决定“以崇仪副使阎彦进知房州,以监察御史袁廓为房州军司”。两人均赐白金三百两。这显示了赵光义对此案件高度重视,因为他选择的是自己信赖的人来监督赵廷美。
同样,当吴越王钱儒归国时,他作为接收大员,被派去处理善后工作。他曾担任过楚州 知 州,也是一位资深的大臣,因此当他再次回到朝廷担任三司判官时,这表明他的地位已经稳固,不再需要担任这种监督性质的角色。
文章体现出了在不同时间点下的观点,对于某个岗位来说,它既不是完全没有作用,也不是完全重要。在赵匡胤看来,他并不相信天下没有管不了的人和事,只要你愿意,就能解决一切问题。不过任何好的制度经过长时间使用都会遇到问题,从而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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