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监察与司法制度,犹如一座宏伟的城堡,每一砖每一瓦都铭记着朱元璋对廉政的坚定追求。作为一个出生于贫民家庭、经历过人间疾苦的人,他深知权力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因此在建立新朝时,便设立了御史台,以邓愈、汤和为御史大夫,刘基、章溢为御史中丞,并强调“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
随后,在洪武十三年,将御史台罢除,并在十五年成立了都察院,其职责包括纠劾百司、辨明冤枉以及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在此基础上,还设立了十二道监察御史,他们负责主察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此外,对六部进行独立监察,由六科给事中担任,其中每科均有都给事中一人及左右给事中的二人等级分工。
这些制度不仅严格而又广泛地覆盖了整个帝国,而且赋予了一线官员极大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直接向皇帝报告问题,从而有效地惩治了腐败行为。正是这样的制度,让明朝经济得以发展,为中国古代历史留下了一笔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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