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监察机关在中央有御史台、谏院,后增设纠察、在京刑狱司、监司、通判,加强对司法的监察。
宋代的中央监察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块,即御史制度、谆官制度和封驳制度,还有尚书左右司和东西上阁门也有部分监察职能。
宋代中央监察制度比起前代有几个明显的不同,就是中央监察官的选任者由皇帝取代了宰相、监察官的权力较少受宰执的影响、台谏官职能侧重于监察宰执百官、监察体制完备严密以及监察官的素质要高于前代。
这几个特点反映了宋代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向,即更加严密化和日益成为君主的工具。
本来传统中国的中央权力组成在宋代以前一直呈现出一种君权和相权的均衡,在汉代,政府的实际权力要大于皇室,一个具体体现就是政府的十三曹所掌管的事务要包括当时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而皇室的六尚却只管理皇帝的私人饮食起居和部分政府传递过来的文书。
此后演变到唐代,君权逐渐增长,相权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多。尚书、中书和侍中原本都是皇室的官员,现在都成了政府的首脑。而宰相成员的增多无形中也削弱了宰相政府的权力。但这时宰相仍是实际上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政府首领,除了皇帝,没有其他的力量约束他,因而此时君权和相权总体上还很均衡。
到了宋代,这一均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君权日益不受限制地增长,而相权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中央监察制度的变化只是这种趋势的一个反映。
所以说唐宋之变化,在于君主制的有限发展到无限发展,君主制内在的均衡遭到破坏,这既是君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当时形势的必要。
宋代自建国起就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此后更是几乎有退无进,为了保持王朝的存续,唯一的办法就是将尽可能多的权力揽到皇帝手中,这是“家天下”的正常思路。
而权力越集中,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这无论是在唐代以前还是宋代以后都是如此,所以监察制度的日益严密是理所当然的。
只不过,此前它是宰相用来推行政府政策的平衡器,此后它虽然还是保留了许多以前的功能,但是却越来越多地成为君权控制相权的铁钳,换句话说就是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这是一种趋势,也是一个过程。
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首先在承袭汉代刺史和唐代道区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把路一级监察权一分为四,即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4个机构掌领。
其次,创制了通判制度,以加强对府州军监官吏的监察。
另外,明确规定,地方监察机构要接受御史和谏官的监察。
宋代的路是从唐代的道演化而来的,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地方路一级的监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有监察州县司法事务的职权。
如宋律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监司和帅司须独立行使监察权,“不许关白”。
宋代于每州设通判一至二人,“掌卒贰之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负责对各该州行政、司法事务的监察。
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在中央,台、谏互察,尚书省左司有权对御史台监察;监司接受御史台的监察的同时,监司之间及监司、帅司之间则实行互抚司。
《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对此有多条规定,如“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措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崇给借贷,提点刑狱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察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牒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逐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各监司长官各不统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既防止长官专权,又强化了对府州军监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