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中国之大明律也

《大明律集解附例》,全称为《大明律》,是由朱元璋制定,基于历代法律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它分为十二篇,包括《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及《名例》,共30卷460条,是明朝法令的基础。该律典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成为各级司法机构决案量刑的依据。

在内容上,《大明律》的编排方式与前代不同,以六部分为六部编排,并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刑罚方面,它承袭了唐律的一些规定,同时也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如廷杖等酷刑。

《大明律》的影响深远,不仅在其制定的时代内对社会产生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后来的清朝时期,其仍然作为法律参考之一。顺治三年(1646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律例》,实质上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次修订。这表明,《大明律》的规范性和完备性得到了后世的认可和继承,为后续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依据。此外,该法典还体现出朱元璋对于防止官员滥权、维护中央集权的意图,对后世政治制度产生了长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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