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失败的原因大明律之对偶考察

《大明律集解附例》,全称为《大明律》,是由朱元璋制定,作为明代法律的基础。根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朱元璋在占领武昌后,便开始着手修订律令。在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朱自称吴王,并任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以唐朝法律为蓝本编纂了新的法律体系。同年的年底,修订完成,有145条命令和285条法律条款。此外,还有《律令直解》一书,将适用于民间的法律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

洪武六年(1373年)冬季,朱元璋又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进行进一步的修改,最终在次年的夏天完成。这套完整的《大明律》分为十二篇,每篇都按照唐朝制度来排列,并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最终在三十年(1397年)五月正式颁布。

该法律系统包含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其他各类犯罪条款共计460条,其中还包括了一些与前代不同的新内容,如“奸党”这一概念,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方面,《大明律》倾向于对轻罪减轻,对重罪加重,同时也反映了当时防止权力集中的一种集权思想。

此外,《大明律》的影响深远,在南宋灭亡后的近百余年里,该法律体系仍然运行到清朝初期。顺治三年(1646年),清政府发布了基于《大明律》的修订版,即《大清律例》,尽管这部新立法比旧有的更加严苛,但它依然保留了许多原有制度和概念。

因此,我们可以说,《大明律》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一个重要文献,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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