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即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所制定的法令,汇集了历代法律的精华。它的编纂始于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当时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在次年的至正二十七年,他自称吴王,并委托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依据《唐律》进行修订。这一版本共计145条令和285条律。
随后,《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最终在洪武六年(1373年)完成,由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审阅并增删内容。三十年的努力之后,《大明律》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正式颁布,为各级司法机构决狱量刑提供依据。
这部法律分为30卷,包括了名例、五刑、十恶、八议等内容,以及吏、户、礼、兵和刑等方面的规定。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的组织结构有所不同,同时也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如“奸党”这一罪名,这反映了朱元璋对权力集中和防止官员滥用职权的关注。
《大明律》的影响深远,在清朝时期,其基本框架被保留下来,并进一步加以完善成为《大清律例》,显示出其对中国近代法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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