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刑,是指古时的一种刑罚,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此刑始于秦汉,隋定为五刑之一,沿至清。

《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元年》:“癸酉,吏部尚书张昭等详定五刑之制,凡流刑四,徒、杖、笞刑各五。”

释义

流刑即流放。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但仅适用于奴隶主贵族和同族人的某些犯罪。《史记·殷本纪》说:“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桐宫”。《礼记·王制》说:“变礼易乐者,君流”。《国语·周语》说:“周厉王以卫巫监谤者,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于是国人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厉王)于彘”。

周襄王时,内史过曰:“犹有散迁懈慢,而著在刑辟,流在裔土”。秦汉时期的迁刑、徙刑于流刑类似,但其适用对象比较特定,也比较狭窄,并非广泛使用的刑种。流刑上升为法定刑,首次用于对普通人犯罪进行处罚是在南北朝时期。之后,隋定为五刑之一,沿至清。

历史

隋唐确立

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在五刑制的确立中,流刑的出现具有特别的意义。流刑的来源虽早,然秦汉以来,这种以乡土观念为前提的惩治方式并未得到经常的实施,这意味着其惩治力度如何已经很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这明显与死刑、徒刑、笞杖刑不同。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

明朝

明初律、令明确规定,以传统的五刑制为国家法定的刑罚体系,其中流刑仍分传统的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其中,《大明律》规定的处以流刑的条目约有45条。适用的对象分缘坐与实犯流刑两种。就设置的惩治力度而言,流刑仍处于传统的死刑与徒刑之间。如《刑律》“谋杀人”条规定,凡谋杀人,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清代

流刑原按应流里数,由巡府衙门发至各荒芜州县,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刑部开始编纂《三流道里表》,即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分为三等流刑,并分别载明各省、府的三等流刑应发征何省、由何府安排,以及按照里程,限定地址。这就有利于防范各省处分不均,随意发配。

清末宣统二年(1910)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除十恶奸盗等重罪依旧发配外,皆改在本地劳役,二千里者六年,二千五百里者八年,三千里者十年。《大清新刑律》终于废除了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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