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宋朝通判的历史之旅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个职位最初的设立本意就在于监察知州、知府,确保地方官员的行为得以规范。《历代职官简释》中的瞿蜕园提到:“宋代初设通判之时,职权几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实际是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这段描述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
《宋史·职官志》则更详细地阐述了这一点:“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将刑部郎中贾玭等充。建隆四年,以诏令改其制度,即令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
通过这些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为了防止地方军阀专横,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文臣担任知州,加上设立通判作为监察机构。这一点在《宋史·职官志》一处也被明确指出:“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大用文臣为知州,再设通判以贰之。”
关键时刻,如太宗将弟弟赵廷美贬房州,而赵光义亲自挑选了崇仪副使阎彦进为房州刺史,并命监察御史袁廓为军事副手——即房州通判的事务处理人。这显示了皇帝对此类重要案件高度重视,以及对忠诚心腹人物信任度极高。
由此可见,在某些情况下,如吴越王钱儒归国后受封楚 州刺史,他曾因治理有方而受到太宗赏识,每次大宴都要给他特席,此后又调任郓 州刺史,其再次担任房 州 通 丹的人选,则体现出了皇帝对于忠实的心腹人物极度倾心和重用。
总结来说,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都体现出一种“反腐败”的意识,那就是任何好的制度执行久了都会出现问题,因此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而在这种背景下,被赋予特殊使命的人物往往会因为他们与君主之间的心灵相契合而获得更多机遇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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