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朝的推官有所了解,他们是各府佐贰官,属于顺天府、应天府等机构。推官的品级分为从六品和正七品,主要负责掌理刑名、赞计典等职责。他们的工作内容包括:
接受州县初审后的案件进行审核,对案件结果向上级衙门报告,并接受其意见和指示。
直接听审百姓递交的案件,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
在法律知识和刑名能力方面,要不断学习和提升,以便在选授过程中表现出色。
关于推官获取行取的制度化,我发现明代中期推出了相关规定,这直接影响了推官如何获取法律知识并培养自己的刑名能力。在获得行取这一荣誉时,年龄、资历以及业绩都是必备条件,而业绩则是推官可以努力争取的地方。对于这些专门司法工作的人来说,业绩的核心就是具备足够的刑名知识以及体现出的司法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作为基层专门司法人员,推官在选拔过程中的科目或举贡背景并不特别要求他们具备特定的刑名知识,其选拔标准与其他同级别正副手无异。这意味着尽管他们是专业司法人员,但是在选拔时并没有特别针对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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