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朝的推官职责和身份有所了解。他们是各府的辅助官员,隶属于顺天府或应天府,分属从六品到正七品不等。主要负责刑事案件审理以及赞助判决书的撰写。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处理州县递交上来的初审案件,并将审理结果上报给当初发起批准案件的衙门。如果上级发现问题,他们可能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理。
在明代中期,推官开始实施更为制度化的选拔体系,这极大地影响了他们获取法律知识和提高刑名能力的态度和行为。为了获得行取,即成为一名合格的推官,不仅要满足年龄、资历和业绩等条件,其中只有业绩是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的。对于这种专注于司法工作的人来说,业绩就体现了其对刑名知识掌握程度以及司法实践能力。
尽管推官是明朝基层特定的司法人员,但在被选任时,并没有特别强调其必须具备哪些刑事法律知识。这意味着与其他地方佐贰州县正官一样,没有特别针对性的要求。不过,无论如何,他们都是重要的一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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