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重新表述这段内容:
在明朝时期,推官是一种辅助性的官职,隶属于各个府的管理体系。他们分为两类,一种是应天府的推官,他们属于从六品级别,而另一种是地方府的推官,他们则属于正七品级别。推官们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以及对州县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和批准。
他们的职责包括:
对于州县初审后提交上来的案件,推官需要进行复核和审核。
推官将自己的审理结果向上一级衙门报告,如果上级认为有异议,可以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明代时期,州县作为基层机构,对于百姓递交的案件直接听取并处理。
关于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明代推官,有几点要注意:
明代中期开始实施了一套更加系统化的地方法律制度,这对推官获取法律知识和提升司法能力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了获得行取,即被任命为正式的一名司法人员,年龄、资历以及业绩都是必备条件,其中业绩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得到提升。
对于专注于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如同现在一样,那些能够证明其刑事法律知识水平高和司法实践能力强的人通常会被看作具有更好业绩。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作为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一线人员,但在选任过程中,并没有特别针对刑事法律领域设定具体要求。在选择与授予这些职位时,与其他地方佐贰州县正员无异,其选拔标准也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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