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朝的推官职责和选拔过程有所了解。他们是各府佐贰官,隶属于顺天府或应天府,分属从六品到正七品不等。主要负责掌理刑名、赞计典,并参与审核州县初审案件。推官的工作包括:
初审案件后,上级机构会将案件递交给推官进行复审,以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
推官需要向上级衙门报告审理结果,如果发现问题,上级可能要求重新审理。
明代时期,府州县作为初审机构,而推官则直接负责听取百姓提出的诉求。
在明代中期,推官制度化程度提高,他们必须通过行取来获得法律知识和刑名能力。此时,只有业绩是可以通过努力争取的条件之一,对于这种专注司法事务的职业来说,业绩体现了刑名知识和司法能力。
尽管推官被视为基层专门司法人员,但在科目举贡出身途径选择上,与其他府佐州县正职没有特别差异,没有强制要求具备特定刑名知识。在选拔过程中,其标准与其他同级别职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