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入研究明朝的推官这一职位时,发现它是一种在各个府中担任佐贰官的角色,隶属于顺天府或应天府。推官的品级有所不同,其中应天府推官是从六品,而府中的推官则是正七品。他们主要负责掌理刑名和赞计典。
其职能分为三个方面:
州县作为府下的下级机构,在初审案件后,需要将案件递交给更高层次的推官进行审核。
推官会将审理结果向最初批准该案件的衙门和相关官员报告。如果上级衙门对审理结果不满意,他们可能会提出意见和疑问,并要求推官重新审理。
府州县作为初审衙门,明代的推官直接负责听审百姓递交的一切案件。
了解到这些,我也发现了几个相关知识点:
明代中期开始,将行取制度化,这极大地影响了如何获取法律知识以及培养刑名能力的问题。
为了获得行取,一些条件是不可避免的,如年龄、资历和业绩。而业绩,是一个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条件,对于专注于司法工作的人来说,它体现了刑名知识与司法能力之间紧密联系。
尽管推官被视作基层专门司法人员,但在选授过程中,没有特别针对刑名知识设定要求,与其他正副州县 官员一样,不必具备特定的刑名知识。此外,无论科目还是举贡出身,其选授过程并无区别,即使是科目的选拔标准也没有特别强调刑名领域。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探索明朝早期司法体系如何塑造了一群专业人才,以及他们如何通过不断学习来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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