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明朝的末年,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军费开支,朝廷不得不实施三项赋税,即辽饷、剿饷和练饷。这些税收措施加剧了社会矛盾,并最终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辽饷,又称新饷,是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为应付辽东军事需求而设立的。这一征税政策后来被多次增加,最终达到崇祯四年的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除了这笔巨额银子之外,还有关税、盐课及其他杂项收入。
剿饷则是崇祯十年(1637年)因民变需要而增设的一项赋税,这一增征总计金额达到了两百八十万两。至崇祯十三年停止时,其总额已达五百零六十二万零六十二两。
练饷则是在崇祯十一年的清兵入侵后,由杨嗣昌提议以七百三十万两作为“练兵”的费用。当时,许多人认为这种高额赋税会导致兼并,而杨嗡昌却声称这是为了抑制兼并。
此外,明朝还常常从内库中抽取金币来补充财政赤字,如崇祯八年的二十万金助于剿除盗匪,再如崇祯十二年的三十万元用于补贴士兵。此种情况下,加重农民负担,使得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国家破产和灭亡。
然而,在清初统治者多尔衮登基后,他发布了一系列命令,以减轻人民负担。他宣布自顺治元年起,对所有加派的征收均予以蠲免。但实际上,这些政策很难得到严格执行,因为政府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军事开支压力。而且,即便如此,这些改革也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不仅没有取消过往加派,而且还有新的加派措施出现,比如顺治十四年的边疆筑城工程所需资金,以及顺治十八年的恢复剿役制度等等。这一切都表明尽管有改善,但清初政府对于财政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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