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金银比价在宋朝之后,明朝期间出现了显著的波动。明初时期,大约保持在一比四到一比五之间,这个比例随着外来白银的大量流入而发生变化,使得整个明朝的银价呈现下降趋势。到了明末,比价甚至达到了一个黄金兑换十至十三两白银的水平。尽管白银的流入对商业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引发了严重的问题,如白银危机,最终导致经济崩溃。
洪武元年(1368年),黄金与白银的交换率为1:5;洪武十九年(1386年)调整为1:6;永乐十一年(1413年),改为1:4.8;宣德元年(1426年),再次变更为1:7.5;成化十七年(1481年),恢复到1:7;弘治十五年(1502年),调整至1:9;嘉靖九年的规定是每两黄金等于六两白银,而隆庆六年的规定则是八两。这两个比例分别出现在1572和1620年代。而崇祯八年的规定最终定格在每两黄金等于十两白银。这些建立都来源于《明史》、《明实录》等历史文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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