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锦衣卫执法行事,必循法律程序。要知,驾帖乃抓人之证,其效力需皇帝亲笔签署方可。然而,即便得到了驾帖,仍需刑科给事中审核通过才有效,手续繁琐,不容忽视。此外,驾帖一律按“一人奉一帖”规定执行,不得滥用,以免引发误会。至于锦衣卫在弘治、正德时期的活动范围,他们最初被禁止出京城捕捉罪犯。在京城内,则必须携带牙牌,上面标有“出京不用”的字样,这表明若锦衣卫越过了市界,便失去了其职权。地方官员也对此持保留态度。而如果他们确实需要行动于外地,那么各衙门均需集体签署,如五城兵马司、五军都督府衙门、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等机构,都须参与审查,以防假冒行为的发生。在这十七个所辖区域中,只有“缇骑”队伍才能算作真正的锦衣卫。这就是明朝时期关于锦衣卫执法的一系列严格规定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