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的公产房管理体系中,店宅务不仅负责收取租金和修缮闲置房屋,更有责任处理国家没收的户绝房产。这些房产被纳入公共资源,一旦家庭断绝香火或成员减少至一人,其所有权便转移给国家作为公产房进行管理。这是公租房系统的一大重要来源。
然而,住在公租房的人群并不完全是经济最为困难的阶层。在宋朝时期,鳏寡孤独以及因灾荒而流离失所的人们通常会被安置在福利机构或救济机构,以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生活支持。
相较之下,公租房则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居住环境。其收费标准严格受控,不受市场波动影响,即使亏损也需坚持原定标准。曾有官员提议将公产房放开,让其跟随私人住宅一样,在需要时适当调整收费,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宋真宗的强烈反对。他深知过高的征税对于百姓来说是一种负担,因此早在1007年便明令禁止涨租扰民,并且后续再次发布文件,将原定额度下的征收规定成文法,使之不可更改。一旦违规要求涨钱,即使是官吏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严厉措施显示了皇帝对保护人民利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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