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历代皇帝的通判选定数据分析

在宋朝,通判的设立本意是作为知州、知府的监察官员。《历代职官简释》中瞿蜕园提到:“宋代初设通判之时,职权几与知州、知府无异,名为佐官,实际是共同负责,甚至还是知州、知府的监视者。”这句话准确反映了通判最初的地位和作用。

《宋史·职官志》中的记载进一步阐明了这一点:“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建隆四年诏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时大郡置二员余置一员,州不及万户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

此外,《宋史·职官志》还指出:“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这里明确指出了通过设置通旦来限制地方军阀的专横行为。

在具体实践中,当某些重要事件或案件发生时,比如赵廷美被贬到房州的情况,由皇帝亲自指定的人物担任通旦,如太宗时代便如此处理。此举体现了皇帝对地方治理的一手遮天控制力度。在赵廷美案件上,其被派往房州的是崇仪副使阎彦进,而监察御史袁廓则担任军 州事,这表明他们都是受信任且地位较高的人才。这也是为什么当吴越王钱儆归国时,被授予接收大员之职,并由郓 州 知事升迁至房 州 通旦的事例特别值得注意,因为它显示出其特殊使命和受到信任的地位。

综上所述,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实施层面看,都可以看出,那些被认为是“副职”或者“二把手”的角色其实扮演着非常关键和微妙的地位,他们能够影响甚至决定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大局。这也正如赵匡胤所言,他并不相信没有管制的地方,只要你愿意去管就能管得到。而任何好的制度执行久了都会出现问题,因此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新的情况和挑战。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