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入研究明朝的推官职责时,发现他们是各府的佐贰官,隶属于顺天府和应天府。推官的品级分为从六品和正七品,他们负责掌理刑名,并参与赞计典工作。推官的主要职能包括:
对于州县初审后递交上来的案件,需要进行审核,并将结果上报给当初批准该案件衙门或相关官员。如果上级衙门对审理结果有异议,他们可以提出疑问并要求重新审理。
明代中的州县作为基层机构,对百姓递交的一切案件都需由推官直接听审。
关于明代中期推官行取制度化,它对推官获取法律知识和培养刑名能力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了获得“行取”,年龄、资历以及业绩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业绩则是推 官可以努力争取到的唯一因素。在这方面,对于专注司法工作的推官来说,业绩体现了其刑名知识水平和司法能力。
尽管作为明朝基层专门司法人员,但无论科目还是举贡出身,在被选授为推 官时,没有特别针对刑名知识要求,这一点与其他府佐州县正员没有区别。在选授过程中,也没有设立特殊标准来考察其刑名知识,因此与其他同等职位的人员相比,其选拔过程并不具备特定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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