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明朝的推官有所了解,他们是各府佐贰官,属于顺天府、应天府等机构。推官分为不同品级,其中应天府推官从六品,而府内的推官则是正七品。他们主要负责掌理刑名和赞计典。
作为一名推官,他们需要承担以下职能:
初审案件后,州县将案件递交给推官进行审核。
推官需将审理结果上报当初批发的衙门和相关官方,如果上级衙门认为审理不妥,还可能提出意见或疑问,要求重新审理。
府州县作为初审机构,百姓可直接向其递交案件。
关于推官获取法律知识和培养刑名能力的相关知识:
在明代中期,行取制度对推官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制度促进了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并提升司法能力。要获得行取资格,不仅年龄、资历也很重要,更关键的是业绩。在这个专注于司法工作的人群中,业绩体现着一个人的刑名知识水平以及司法实践能力。
尽管如此,由科举出身或通过举贡途径成为高级法院判事的人们,在被选授为推官时,并没有特别强调刑名专业知识。而在任命过程中,与其他正规政府职位无异,没有针对性地加强这些人才对于刑名领域知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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