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的统治下,大蒙古国实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了刑法、行政法和民事法等多个方面。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元朝也逐渐开始废除了一些不合时宜或对社会稳定有害的法律规定。
首先,元朝废除了严格的奴隶制。在大规模征服后期,元朝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对战俘进行了重新分配,并且鼓励他们成为农民或者工匠,从而逐步削弱了奴隶制度。例如,在明清时期,即使是奴隶出身的人也能通过努力获得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元末至明初社会经济结构上的变化。
其次,元朝还废除了某些残酷无情的刑罚,如斩脚、割舌等。此外,还有一些对于妇女权利保护较为苛刻的地方性习惯也被正式废除,比如禁止女性参与商业活动等。这些措施虽然不能说完全打破封建礼教,但至少起到了缓解压力和改善生活条件的一定的效果。
再者,与之前其他帝国相比,元朝政府在税收体系上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它减少了对农业生产者的重税,使得农民负担减轻,而这同样也是为了维持长期稳定的统治。这一政策虽然并非完全消除了土地兼并问题,但它为解决这一问题奠定了基础。
最后,不可忽视的是,在文化领域,也有所谓“文人气质”的帝王如武宗皇帝主导下的文学盛行,他本人擅长诗词,对文学艺术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他颁布的一系列优待令文人的地位得到提升,这体现出一种更开放、包容的心态,也反映出当时文化交流与传播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尽管是在封建专制体系中,但是从历史资料来看,无论是从经济管理还是文化教育层面,上述举措都显示出了一个不断调整与完善自身政治与经济手段以适应时代变迁的大帝国形象。而这一切正是因为“ 元朝废除了什么”,最终形成今日我们可以见证到的历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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